《江苏教育报》刊发我院教师署名文章

发布者:教育学院发布时间:2019-05-31浏览次数:1824

《江苏教育报》刊发我院教师署名文章

2019年5月24日出版的《江苏教育报》在第4版“产教融合”,用近2000字的大篇幅,刊发了我校教育学院常务副院长、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研究所所长李德方的署名文章《为培养应用型人才发力施策》。新近颁布的《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》,是全国第一部省级层面关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地方性法规,其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》时有不俗的表现。文章从《条例》突出了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目的宗旨,明晰了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主体职责,提出了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另一重要主体——企业的职责要求,强化了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要素保障等几个方面深度解读,提出随着《条例》的正式实施,将会有力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提升,有效提高区域职业教育现代化水平,进而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国家竞争力提供优质人才资源支撑。(编辑:吴婷)

报道全文如下:

为培养应用型人才发力施策

李德方

《条例》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首部省级层面地方性法规,对深化产教融合、校企合作、推动区域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示范作用。《条例》涵盖区域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组织与实施、扶持和保障、指导和监督等多个环节,在校企合作工作机制、组织保障、激励举措等方面有一系列独到创新。其中最为显著的特征是《条例》自始至终都围绕着“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”这个核心谋篇布局、发力施策。

《条例》突出了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目的宗旨。与所有的政策法规一样,作为地方性法规的《条例》,同样首先需要回答“为什么要制定”这一核心问题。为此,在开篇的第一章“总则”中,《条例》就对这个问题予以了明确回答,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“应当坚持育人为本”,通过“校企协同、德技并修、工学结合,共同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”。《条例》的这一规定既是对应用型人才培养规律的充分尊重,也是对校企合作这一现象的历史回应。校企合作不仅对于职业教育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是必需的,而且对于应用型本科院校培养工程型人才也是有益的。换言之,产教融合、校企合作是培养各类应用型人才的有效方式和必然路径。

《条例》明晰了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主体职责。毋庸赘言,各类职业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高校是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的主体。《条例》不仅进一步明确了上述学校人才培养的主体职责,同时针对与企业的合作也提出了与之相对应的明确要求。如第七条规定:学校应“建立适应开展校企合作的职业教育教学组织方式和管理制度,明确负责校企合作工作的机构和人员,改革教学内容和方式方法,健全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制度”。  

不仅如此,《条例》还提出了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另一重要主体——企业的职责要求。如第十条规定:“企业、行业组织可以采取独资、合资、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学校”,还可以与学校合作“依法举办混合所有制学校或者二级学院(系部)”。

  

《条例》强化了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要素保障。众所周知,人才培养需要与之相适应的要素支撑和必要保障,否则就会成为无源之水、无本之木。这些要素包括师资、条件和制度等。例如对于师资保障,《条例》第十四条明确指出:要“建立教师企业实践制度,依托开展校企合作的企业,建设学校教师学习培训基地”;“专业课教师(含实习指导教师)每五年应当累计不少于六个月到企业或者生产服务一线实践,且每次不少于一个月”。《条例》在发挥企业能工巧匠的作用、畅通学校引才渠道、体现学校办学自主权方面也有突破性的举措。  

正是基于《条例》对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目的宗旨、主体职责和要素保障等方面的明确规定和重点强调,我们有理由相信,随着《条例》的正式实施,将会有力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提升,有效提高区域职业教育现代化水平,进而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国家竞争力提供优质人才资源支撑。

(作者系江苏理工学院教育学院常务副院长、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研究所所长)

报道来源:2019年5月24日《江苏教育报》第4版“产教融合”

原文链接:http://epaper.jsenews.com/mp1/pc/c/201905/24/c637109.html